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章程
(本章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要求制订;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号《上市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经1998年6月26日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199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制订;经2023年3月27日召开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进行第三十八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 委
第一节 党委和纪委
第二节 党委职权
第三节 纪委职权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法》(以下简称《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系依照《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以下简称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经山东省泰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泰经改发(1988)96号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于1989年4月30日在山东省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股份制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1992年7月30日,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变更为股份有限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1993年12月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250号批准,确认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1997年,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2010年12月,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变更注册地址,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营业执照号码:140000110109740;2015年7月,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000267171001C。
第三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于1988年11月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股(每股面值200元),之后至1997年9月经过公开发行、配送、折股,形成人民币普通股52,606,840股(每股1元),于1998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注册名称: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
英文名称:WINTIME ENERGYGROUPCO.,LTD.
第五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住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路79号
邮 编:031300
第六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217,764,145元。
第七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
第八条 董事长为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承担责任,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以其全部资产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组织与行为、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经营宗旨: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企业实力,使股东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满意的服务。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经营范围为:综合能源开发,大宗商品物流,新兴产业投资(自有资金);煤矿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工矿配件制造、修理、销售、租赁、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矿山支护产品生产、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上海分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发起人为泰安润滑油调配厂,在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成立时以资产方式认购股份3,400,000股。
第十九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总数为22,217,764,145股,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2,217,764,145股。
第二十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或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子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包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可以减少注册资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股份:
(一)减少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的其他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债券;
(六)上市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为维护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不得收购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
第二十四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收购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合计持有的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数不得超过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不接受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自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申报所持有的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自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
第二十九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所有,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提供证明其持有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合法权益,给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债权人的利益;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东滥用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利益。违反规定的,给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和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管人员不得以无偿占用、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资产,损害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和公众投资者利益。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管人员侵占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资产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归还资产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不归还资产、继续侵害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对其所持股份实行“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应立即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其持有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权;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持有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财产、损害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利益时,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通过股东大会罢免。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及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控股子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5人时;
(二)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住所地或办公地。若因其他原因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地点,须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做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还将提供网络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或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持有的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作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审议除关联事项外的其他议案,但在对有关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过程中需主动回避,对有关关联事项的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有表决权的代理人按程序表决。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所持有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所持股份数额分别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董事或监事表决票总数对应的集中投给一名或者分别投给几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对于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下次股东大会进行补选。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或持有或者合并持有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出;职工代表监事由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工会提名,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选举。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会、监事会应分别对提名人提交的候选人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公告前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同意。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 委
第一节 党委和纪委
第九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设立党委和纪委。
第九十六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和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纪委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党委设书记1名,设立主抓企业党建的专职副书记,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设纪委书记1名,其他纪委成员若干名,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监事、高管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党委。
第九十七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党委、纪委设立专门组织机构,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预算。
第二节 党委职权
第九十八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党委履行以下职权: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保证和监督、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研究讨论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改革发展方案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领导和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以及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研究布置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党群工作,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六)应当由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党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纪委职权
第九十九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纪委履行以下职权:
(一)接受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党委领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二)协助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企业党内监督,查处违纪案件,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加强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党委、党的工作部门以及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应当由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纪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总数的1/2,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资金;
(三)不得将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所有;给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赋予的权利,以保证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其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独立董事3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重大收购、收购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会决定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重大问题,应事先与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党委交换意见;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单笔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20%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对外担保事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对外担保事项在经董事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董事会的2/3 以上董事签署同意。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需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未经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签订对外担保合同。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单笔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占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超过上述限额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请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须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票、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单笔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但关联交易除外。其中:对于单笔金额占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0.5%以上的且涉及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合并报表范围变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仍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长做出上述决定应符合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会报告;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半年度和年度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其他时间根据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需求召开的董事会均按照临时会议程序召开。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1/2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时限为: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一般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为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受总经理委托,分管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就分管的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设董事会秘书,负责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利益,若给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档案保存15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法定公积金。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持有的本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公积金用于弥补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亏损、扩大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分配期间和分配条件: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有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原则上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按年度进行股利分配,在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现金流状况良好的情况下,结合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经股东大会批准,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持续经营能力。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满足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年度内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分配的现金红利)不少于当年归属于上市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东的净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过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投资超过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及以上的事项。上述事项需经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应同时遵照以下要求:
(1)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3、在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当年未实现盈利情况下,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同时需要经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由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独立董事发表相关意见。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会应结合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利润情况、资金状况、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需要,制订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利润分配预案;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独立董事应当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五)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因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会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并说明详细原因,在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东大会审议,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邮寄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邮寄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吸收其他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解散。两个以上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合并设立一个新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七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或者新设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承担连带责任。但是,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注销登记;设立新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设立登记。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
第一百八十四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债务后的剩余财产,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登记机关,申请注销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登记,公告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终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应当修改章程:
(一)《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ボンズカジノ 出金条件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